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