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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64 元(6.26平方公尺×21,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