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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訴人
黃仲昆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黃金榮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被上訴人
黃林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8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0,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