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黃仲昆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黃金榮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植谷
- 被上訴人
- 黃林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8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0,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