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運鴻
- 參加人
-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中
- 參加人
-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4萬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