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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周健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聲請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瑞珍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瑞珍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5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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