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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