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號
- 抗告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4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