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乙○○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97,7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提上訴理由狀到院,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