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即
- 反訴原告
- 楊繼宏
- 反訴原告
- 楊玉淵
- 反訴原告
- 楊達新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李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98年訴字第358號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