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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8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楊繼宏
反訴原告
楊玉淵
反訴原告
楊達新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李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98年訴字第358號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6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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