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64 元(6.26平方公尺×21,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