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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運鴻
參加人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參加人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4萬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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