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65,25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