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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號

法人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林炳焜即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之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董事長,茲因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於民國99年10月27日第19屆第4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法人變更章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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