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林炳焜即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之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董事長,茲因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於民國99年10月27日第19屆第4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