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弘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滄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