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志明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楊玉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