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游清子
- 原告
- 雷禹霆
- 原告
- 林游秀苗
- 原告
- 游秀鶴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福崇寺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7,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