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鄭紹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丙○○
乙○○
樓
庚○○
己○○○○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9,34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036 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