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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丙○○

      乙○○

           樓

      庚○○

      己○○○○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9,34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7,036 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