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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
原告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65,25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