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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被告
張憶如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璧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0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提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