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憶如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璧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0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提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