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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4號

上訴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榮華

陳榮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楚山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