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榮華
陳榮福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楚山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0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