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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3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4月14日警蘭偵字第0982004807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免罰。

理由

一、聲請略以: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依法裁處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 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被移送人涉犯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雖該規定效力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但本院認為不宜再以該規定予以裁罰,爰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3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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