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3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36號
- 移送機關
-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4月14日警蘭偵字第0982004807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免罰。
理由
一、聲請略以: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依法裁處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 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被移送人涉犯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既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雖該規定效力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屆滿時,始失其效力,但本院認為不宜再以該規定予以裁罰,爰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免除其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