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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字第106號

確認停車位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麗鳳
被告
峰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維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文化易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1年8月3日民事上訴狀中聲明:「一、原判決廢棄。」是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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