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字第1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麗鳳
- 被告
- 峰群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維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文化易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1年8月3日民事上訴狀中聲明:「一、原判決廢棄。」是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