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告
丘瑞琴
訴訟代理人
黃玉忠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