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4號
- 原告
- 丘瑞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忠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