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1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蕭唯真
- 被告
-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進華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6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