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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76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簡字第17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