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2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游秀經
- 被上訴人
-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