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7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廖坤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瑞香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