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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77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77號

上訴人
廖坤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瑞香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7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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