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余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以109 年度宜國小字第1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