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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聲字第8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相對人
田李阿詩
相對人
田淑茹
相對人
田淑霞
相對人
田麗芬
相對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重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 年度宜簡字第287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八年度宜簡字第二八七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8 年度宜簡字第287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代位人田重賢之債權人,聲請准許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 年司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與田重賢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田重賢對於其被繼承人田坤養所有之遺產有繼承權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宜簡字第287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則上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該遺產分割由田重賢取得部分,對於聲請人債權之實現即非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上開案件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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