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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以109 年度宜國小字第1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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