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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許婉芳

上訴人
彭吉達
被上訴人
周秋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981,0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16,185元,合計19,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9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