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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9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許婉芳

上訴人
吳秋梅
被上訴人
吳宜欣
被上訴人
劉宥詩(原名吳怡萱)
被上訴人
吳俊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士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3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9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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