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吳秋梅
- 被上訴人
- 吳宜欣
- 被上訴人
- 劉宥詩(原名吳怡萱)
- 被上訴人
- 吳俊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士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3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