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游秀經
游秀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宜簡字第376號
游秀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