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黃郁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宜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