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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高羽慧

上 訴 人即

被告
黃郁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簡字第34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