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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簡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淑華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照陽
訴訟代理人
吳偉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照陽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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