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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3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賴添丁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加計寄存送達生效期間10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3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