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3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賴添丁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加計寄存送達生效期間10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