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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再字第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忠行

再審原告
范倫鐵諾名店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艷貚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上列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8061228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再審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徵收之裁判費費新台幣4,000 元,再審原告尚欠3,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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