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范倫鐵諾名店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艷貚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上列原告因商標評定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8061228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再審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應徵收之裁判費費新台幣4,000 元,再審原告尚欠3,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