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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和展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顯祥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慶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5 月26日以「SPOON MADE iN COWA」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錢包、書包、手提包、旅行箱、傘、手杖、皮革、人造皮革、寵物衣服、馬具、嬰兒揹袋、嬰兒揹帶、抱嬰兒用吊袋、抱嬰兒用吊帶、家具用皮緣飾、皮製家具套、皮製行李吊牌套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1066753 號「SPO-ON SPORTS 及圖」商標、第1070461 號「SP SPOON及圖」商標圖樣構成近似,且均指定使用於錢包、皮包、傘、手杖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100 年3 月1 日商標核駁第329262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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