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 原告
- 和展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顯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慶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惟信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5 月26日以「SPOON MADE iN COWA」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錢包、書包、手提包、旅行箱、傘、手杖、皮革、人造皮革、寵物衣服、馬具、嬰兒揹袋、嬰兒揹帶、抱嬰兒用吊袋、抱嬰兒用吊帶、家具用皮緣飾、皮製家具套、皮製行李吊牌套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1066753 號「SPO-ON SPORTS 及圖」商標、第1070461 號「SP SPOON及圖」商標圖樣構成近似,且均指定使用於錢包、皮包、傘、手杖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100 年3 月1 日商標核駁第329262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