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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抗 告 人即

原告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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