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