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等規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3日本院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