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聲字第1號
- 抗告人
- 唐寶蓮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抗告人聲請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行聲字第1號
辛紹祺
上列抗告人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抗告人聲請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