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 原告
-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桂妃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信
- 參加人
- 何錦漢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陳桂妃為原告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美利固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子良,於101 年4 月16日已變更為陳桂妃,有其於101 年10月18日行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在卷可稽,惟其於本院101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陳報相關資料到院,嗣本院於101 年7 月19日宣示判決後,其於101年8 月27日提起上訴,並於101 年10月18日具狀到院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准許之。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