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原 告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孔雄 訴訟代理人 陳邦禮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3年8 月11日以「改良之注油機吐油結構( 二) 」向被告(88年1 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321156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05824號專利證書。嗣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10月2 日以(98) 智專三( 一)05026 字第098206214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99年3 月30日以經訴字第0990605379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嗣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11月4 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為撤銷系爭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6 月16日100 年度判字第1037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其後,原告於100 年10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並重行審酌後,認系爭專利仍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於 100年11月30日以(100)智專三(一)05026字第10021095160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8 月17日經訴字第101061108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