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文賢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容
- 參加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峰遙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正健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9日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判決書正本第34頁第16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之記載應更正為「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仍不足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判決書正本中如主文所示之文字為顯然漏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