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 原告
- 義大利商‧伯奧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斐拉‧羅曼諾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宏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盧耀民
- 參加人
- 臺灣井筒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吳秋美
- 訴訟代理人
- 蕭乃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欄所載「弗藍西斯可 佩西」,應更正為「羅斐拉‧羅曼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是法院裁定更正,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二、查本院於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代表人記載「弗藍西斯可佩西」,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訴訟提出之委任狀記載原告代表人已變更為「羅斐拉‧羅曼諾」(本院卷第36至38頁)未合,有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