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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4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3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4

5代表人彭淑芬(理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羅明通律師

8朱秀晴律師

9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

11

12代表人洪淑敏(代理局長)

13

14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本件應由洪淑敏為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

17,續行訴訟。

18理由

19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

20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2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

22,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

23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

24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25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26二、查本件審理時,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代

27表人原為王美花,嗣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1信股1,並於同年6月29日宣判。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

2協會不服,於同年7月27日具狀聲明上訴,茲因判決後被上訴

3人智慧局之代表人於同年7月1日變更為洪淑敏,惟兩造迄未

4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

578條,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8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9法官張銘晃

10法官杜惠錦

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2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

13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4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15書記官林佳蘋

16

17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4年度行著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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